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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而《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
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以向销售者要求10倍赔偿,大型超市会依据食品安全法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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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依法享有求偿权,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消费者可以拿着购物凭证和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要求超市赔偿。如果不属于超市的责任,超市则可以在赔偿消费者损失后向相关责任主体追偿。如果超市拒绝赔偿,消费者可以到当地工商局、质监局、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买到过期商品时,可向销售者要求更换或退货,同时可要求销售者承担其受到的损失,如为退货所支付的路费等,如果能够证明销售者在出现过期商品时明知商品为过期商品,而极力隐瞒,诱导消费者的,则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双倍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如果消费者因食用或使用过期商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对这种情况,应由挂靠经营者与被挂靠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在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挂靠协议中关于内部责任约定的效力问题。挂靠者与被挂靠者通常情况下会在确立挂靠关系时签订一些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利益分配以及在发生对外清偿责任时责任的分担,而作为具有谈判优势地位的被挂靠人一方,往往会要求约定其对挂靠人对外经营业务引发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因为其内容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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