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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

2022-08-14
对这种情况,应由挂靠经营者与被挂靠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在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挂靠协议中关于内部责任约定的效力问题。挂靠者与被挂靠者通常情况下会在确立挂靠关系时签订一些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利益分配以及在发生对外清偿责任时责任的分担,而作为具有谈判优势地位的被挂靠人一方,往往会要求约定其对挂靠人对外经营业务引发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因为其内容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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