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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是:承包方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征用、占用承包土地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
对于镇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为是否应予撤销,存在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镇政府颁证行为是一种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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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作出“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裁决意见;二是通过法院判决后,作出“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裁决意见。这两种途径都应在仲裁、判决生效后才可以撤销。
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二)承包期内,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1、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如果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主自愿放弃承包的土地等情形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权证收回后加注作废字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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