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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镇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为是否应予撤销,存在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镇政府颁证行为是一种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行为,在...
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如果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主自愿放弃承包的土地等情形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权证收回后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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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二)承包期内,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二)承包期内,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还有农户,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没有农户了,土地由村集体收回。非农户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但可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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