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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加班的一种依据,但是劳动者仅有考勤记录来证明自己加班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实践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加过班存...
考勤记录证明加班是可以的,但是劳动者仅有考勤记录来证明自己加班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实践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加过班存在争议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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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考勤记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加班事实: (1)单位领导用QQ、微信、钉钉等通知加班的,可截屏保留证据; (2)单位在内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的,可复制保存网页; (3)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的,可拍照留存; (4)公司内部的监控视频; (5)员工加班中可保留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也可保留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 (6)员工可以对自己加班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举证; (7)可以争取同事作证,证明有加班情形; (8)保留加班后向单位报销的打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员工向主管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QQ、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以上情形并不是单一取证,需要多种证据链辅助,效力更高。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制定的。“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该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是否成立,劳动者若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来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考勤记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加班事实: (1)单位领导用QQ、微信、钉钉等通知加班的,可截屏保留证据; (2)单位在内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的,可复制保存网页; (3)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的,可拍照留存; (4)公司内部的监控视频; (5)员工加班中可保留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也可保留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 (6)员工可以对自己加班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举证; (7)可以争取同事作证,证明有加班情形; (8)保留加班后向单位报销的打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员工向主管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QQ、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以上情形并不是单一取证,需要多种证据链辅助,效力更高。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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