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方式上以双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先经书面确定或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2、探望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探视次数应较两周岁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适当允许带子女外出,但不宜时间过长,地点过远。 3、探望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并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时间安排,考虑双方的住所地,选择适宜的地点,探视时间和次数以及是否允许带子女外出应以子女意见为主,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间及次数。
1、支持原则。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必须在人品、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再婚)家庭状况、与被探望子女的关系等方面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与确定抚养关系不同,探望侧重于与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交流,物质条件不是重要因素。2、稳定原则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主要的学习和心理成熟阶段,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被探望子女的生活、学习、情绪和心理稳定。3、孩子身心愉悦的规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被探望后心情愉快舒适,性格开朗外向,可以说探望符合孩子的利益。相反,他的情绪忧郁,压抑,性格变得封闭,内向,很难说探望符合孩子的利益。而且被探望后孩子的身心是否愉快甚至健康,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探望的内容(如探望时间的长短和方式)或探望权的中止。对此,可以通过老师、同学、朋友、邻居、保姆等证词获取相关信息。另外,还要考虑被探望子女的年龄和意愿。一般来说,虽然孩子的年龄和意愿不能决定探望权的行使,但从可能影响探望的具体内容和效果的角度来看,仍然需要参考。
探望权的注意事项: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