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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出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自...
当双方协商不一致,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时,法院会按共同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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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按婚前个人财产处理。除非有特别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都有出资,才会考虑分割财产。婚后购买的财产,才按婚姻共同财产处理分割。未婚同居,因为没有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财产分割基本上是各拿各的。,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有结婚证的离婚财产,因为是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生活期间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归个人所有。 首先,同居关系的财产中,如果一方坚持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张一方要负证明该物所有权归自己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 其次,关于同居期间按揭房的处理,此时房屋所有权还没有完全取得(以下称“准所有权”):(1)双方均主张“准所有权“的,解除同居关系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若首付款是一方支付,同居时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的“准所有权”,则可以由双方协商对外转让,所得的房款双方平分。 再次,同居期间为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若赠予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物品,则受赠人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 最后,对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如果其债权债务是同居当事人的个人债权债务,则由个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是共同的债权债务,则按共同的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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