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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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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收账款登记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不是在办理了质押登记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押权人需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除了要求质押权人举证证明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为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债务,来抗辩质权人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应收账款质权人需在质押登记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通知。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在办理现有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时必须要做两点: 1、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可通过收集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关文件及履行凭证,或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来印证; 2、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债务质押通知书,通知其在条件成就时向质押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并要求其签收。
一、债权凭证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凭证,必须要妥善管理。 1、要单独编号,编号要体现发放的年份,以便于管理。 2、要设专人管理。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填写债权凭证审批表,由庭长和分管副院长进行审批。债权凭证发放后,应当由专人管理,设立债权凭证档案。 二、债权凭证的登记包括原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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