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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 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2)特定性 亦即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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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权人不是在办理了质押登记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押权人需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除了要求质押权人举证证明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为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债务,来抗辩质权人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应收账款质权人需在质押登记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通知。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在办理现有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时必须要做两点: 1、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可通过收集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关文件及履行凭证,或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来印证; 2、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债务质押通知书,通知其在条件成就时向质押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并要求其签收。
根据《应收账款登记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办法。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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