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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候制度。申请非定向配租公租房,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统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2、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7日。无异议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租房保障资格证明。 3、对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按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顺序等因素排列候顺序。候到位的申请人凭资格证明与公租房产权或管理单位及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1、公租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候制度。申请非定向配租公租房,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统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2、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7日。无异议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租房保障资格证明。 3、对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按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顺序等因素排列候顺序。候到位的申请人凭资格证明与公租房产权或管理单位及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简单来说就是公租房价格由各省市县级自行制定。例如2017年合肥市公租房价格如下: 1、根据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分为最低收入(第一类)、低收入(第二类)、较低收入(第三类)和中等偏下收入(第四类)住房困难家庭4类。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比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保障标准确定,第三类为城镇居民低收入保障标准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之间,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和80%(含)之间。2、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1.10元/月m2,整套型朝北的0.90元/月m2;孤老病残等城市低保家庭,免收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3、第三类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3.00元/月m2,整套型朝北的2.70元/月m2。 4、第四类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5.00元/月m2,整套型朝北的4.50元/月m2。 5、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标准,参照区域周边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 【注意】:各地对于公租房租赁期限都有明确规定,一般为3年。到期后如果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继续居住,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必须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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