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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损坏负有以下责任: 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或者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无偿的,保管人证明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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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 2、保管物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 3、保管物的损坏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的。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赔偿的情形是: 1、保管物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 3、保管物的损坏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的。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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