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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或者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无偿的,保管人证明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根据您的描述,您们双方构成法律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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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因此,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如果因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的,行李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保管行李的一方赔偿损失。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帮助他人保管物品,造成损失的,如果保管人能证明自己对物品的损失没有过错或重大过错; 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保管人对货物损失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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