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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一星期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每天不能超过8个小时,超出部分都应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每小时工资按每个月实得工资除以2...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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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1.5倍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3倍支付加班费。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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