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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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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可以的,具体敬请参考本省市的劳动社保局,这是海门市的一些法律规范,。 海门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江工业区管委会,滨海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各参保企业: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的通知》(通劳社险[200]30号)规定,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调整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均由原4200元调整为5200元。 二、参保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由原1300元调整为1550元,具体标准如下: 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1550元的20%发给,即310元/月;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1550元的30%发给,即465元/月;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按计发基数1550元的40%发给,即620元/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1550元乘6,即9300元;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1550元乘9,即13950元;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计发基数1550元乘12,即18600元。 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四、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本市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五、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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