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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裁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为:1、破产程序的终了。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法院作出裁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为: 1、破产程序的终了。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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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结束前向债权人提出和解。这种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方一致为条件,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的意思一致,还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定才能成立。法院裁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如下:1。破产程序终止。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破产程序将被暂停,破产程序将没有终止,这对破产企业非常不利。由于企业一旦处于破产过程中,就没有人敢与他们发生业务关系,他们的融资、产品销售等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已经达成破产和解,但如果只是暂停破产程序,企业就不可能再生。因此,破产和解的效力应该使破产程序结束,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然必须处理以前破产程序的剩余事务。2、破产企业的有效性是基于破产和解的有效性。破产程序结束时,破产企业将恢复对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下限制管理处分权,破产企业必须服从这一限制。例如,破产债权人或第三人对破产企业的经营实施管理、监督等限制。如果破产企业违反限制,将被视为不履行破产和解条件的行为,从而成为取消让步或取消破产和解的原因。但为了使各财产设定的管理处分权限制足以对抗第三人,房地产设定的处分权限制必须具备登记等抗辩要求。3、随着破产和解的确定,破产债权人的效力将根据破产和解条件改变。比如有延期.免除部分债权等对破产债权人不利的变更,也有提供担保等对破产债权人有利的变更。这种变更的效力可以达到所有破产债权人。因此,所有参与破产和解表决的债权人(无论是否同意)和未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的权利都将被改变。4、保证人等的破产和解效力不能超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共同债务人或物上抵(质)押权人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破产债权人的权利规定有延迟和免除,破产债权人仍然可以根据原内容行使保证人的权利。但关于保证人对破产债权人实施清偿的结果,即取得求偿权的范围只能在破产和解条件范围内承认该权利的行使。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5)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候当事人为了情面和气就会签下和解书,而不判决结案。但是有的人不自觉,不履行和解书的约定。那和解书有法律效力吗和解书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和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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