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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
就你们所诉案情看,学校在对待学生的管理上存在疏漏,承担管理责任是无法回避的; 学生虽年满十六周岁,但他在学校读书,不是以自己主要收入为主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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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还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分三种情况,第一,因工死亡,申请工亡认定,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如果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亡的,需要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及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第三,坠楼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去过单位宿舍安全措施不全,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义务,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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