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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处理方法: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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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4-01-152217人3页 3.1分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文\辽宁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局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权属调处事务中心贺茂林赵俐李艳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 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户一宅”规定相违背的“一户多宅”现象,造成土地资源闲置浪费。尽管目前有的市、县国土资源局 已暂停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工作,但这也 只是权宜之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
农村宅基地只有农民才能享受到这种福利,而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归集体所有的。只有达到一定条件的农民,才能无偿的从村委会中申请宅基地,用于修建住房。如果户口迁出去了,原有的宅基地不会被确权登记,会被村委会重新分配。但是实际上,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1.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如果户口迁出去之后,想要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和村里说清楚具体情况,有偿的退出宅基地,或者将宅基地流转给其他人,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 2.房子是属于农村个人的,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的地随房走的政策,意思是只要房子是你的,房子还在,你就仍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户口迁出去之后,不能提出重建房子的申请。 3.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子,老人户口如果还在农村,子女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和继承权,但是不能重新再建。如果户口转移到城市去了,农村宅基地最好的办法是将其流转给其他人,这样既可以获得收益,也不用担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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