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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农村户口进城务工人员是可以申请公租房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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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合格的,经村内民主程序同意后,在村内张榜公示七天。 3.村内公示无异议的,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向街镇提出申请。 4.街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农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农村宅基地四至范围确认表。 5.填写四邻签字协议书。 6.街镇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报送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 7.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进行现场勘查。 8.经会审合格的,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宅基地申请条件有: (一)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 (三)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 (四)申请宅基地要先向村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符合规划建设和申请条件的,村镇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审批颁发集体土使用证。
1、在上海居住满7年,并办理了。2、按规定购买了市城镇满7年。3、在上海居住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4、无违反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行为、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5、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1、《上海市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材料)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一)有效明和《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2、第九条(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员补齐相关材料。3、第十条(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能: 1、当事人的子女户口从城市迁入农村的,还是属于”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并不属于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该项与当事人的年龄是无关的; 3、监护人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主任、拆迁部门工作人员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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