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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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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扶养、收养纠纷案件的依据。所谓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当事人就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辨认和质对,以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质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①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②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如果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表示怀疑,法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和审理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查,然后进行认定:1。经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法院将依法受理证据,依法认定被告异议不成立。2、经法院审查,证据不真实、合法、相关的,法院不予依法受理。
我对法院对证据的确认在民事诉讼中的确认方式是这样理解的:1.脱离待证事实认证。证据必须依赖证明对象而存在,离开了证明对象,证据将无法发挥其效力。一份证据或一组证据有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价值。这里所称的待证事实,必须是针对特定的案件,具体而明确的案件事实。离开特定的案件事实,证据的证明力将受影响甚至没有证明力。例如,合同文本对于合同成立具有证明力,但对于违约的事实并没有任何证明作用;房产证对于证明房屋现在的登记情况具有完全的证明价值,但对于房屋产权的来源没有证明价值。实务中,有的当事人或律师在提供的证据清单中,不列明待证事实,或者笼统地将“本案事实”作为待证事实,这会导致法官认证时“无的放矢”。 2.混淆证明对象与认证对象。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在诉讼中,有必要予以证明的对象通常是事实,但有时候经验法则及法规也存在着证明的必要性。认证对象是指法官认证活动的对象,它是证据本身而不是案件事实。认证对象既包括证据的证据能力(资格),也包括证据的证明力。实务中,有的法官在认证时,直接对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予以认定,甚至对民事责任作出认定,{1}这不符合证据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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