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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公用事业的需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需要;旧城改造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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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接相关性,即特定的利益关系的安排,必须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不能把与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也都归为公共利益。 第二,可还原性,即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还原为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跟任何人不相干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具有正当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比如说修水电站,修公路、铁路,修水库等等。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现在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设,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比如说修水电站,修公路、铁路,修水库等等。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现在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设,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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