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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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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1996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可参照本通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二)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的对象: 奖励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区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奖励标准均为每人3200元,从2012年开始,分四年兑付完毕,每年兑付800元。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可知: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奖励扶助金发放,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或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试点地区可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发放渠道和方式。试点取得经验后,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明确或统一发放方式和监管政策。从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要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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