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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方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
对于你弟弟的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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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卖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罗女士:2008年12月,房地产开发商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店面给我。随后,我分三次向开发商交付购房款。2009年2月,开发商书面承诺将该店面交付给我并办理登记备案。2009年9月,这家房地产开发商又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将我所购买的该店面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70万元。
开发商一房两卖,先签约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如果不取得房屋,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赔偿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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