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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效力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
司法解释是指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力,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的理解和解释,包括法律事实。它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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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目前有两个司法解释有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性的契约,它是解除人身关系的契约,它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经要约承诺后合同即成立,一般也同时生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所有问题的约定都有一个前提,即解除婚姻关系,只有婚姻关系解除了,才能依协议分配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合上述的两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如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对夫妻双方是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但它可以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一个参考,可以间接约束缔约人)。而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所规定的离婚协议是指附条件的离婚协议,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时,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签订离婚协议时,有的条款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处分财产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做了一些限定);有的条款需要经有权机构登记确认后才有法律效力(处分人身关系的),这是离婚协议区别于一般合同的地方。此外,在离婚协议中,大多数条款是可以任意约定的(任意条款):如财产如何分,子女由谁抚养等,但有些条款是具有强制内容的(强制条款或间接强制条款):必须明确离婚,必须明确一方或双方抚养子女或送养等,这些是不以缔约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必需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具有司法强制力的审判依据的理解和解释,包括法律事实。它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独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也解释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践问题。但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解释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解释都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于是司法解释就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应运而生。司法解释是一种有效的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案件及其当事人具有客观的约束力,对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很大的影响。司法解释的一般司法效力是司法强制力,与法律效力没有太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是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然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否认现实。但概念没有提到司法解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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