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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的规定...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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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身份优势,操纵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此种情形下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在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策时,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将责任分配给董事会或股东团体(具体安排可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在确定具体的担保额度时,公司章程应明确限制。任何担保金额都不得超出既定规定。此外,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支持,则需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策机构必须为股东会)。同时,被担保方不应参与此类表决。对于其他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来说,则要求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例如,中小型股东可以借此机会,依据章程对担保相关事项作出严格规定,涵盖授权与议事规程等方面。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同意。如果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认可,该担保行为无效。 因为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是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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