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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同意。如果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认可,该担保行为无效。 因为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
无效。需要经过股东和法人的签字同意。如果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认可,该担保行为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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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亦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 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首先,要看你们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表决权是怎样规定的,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约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相同?如果是第一种情形,田某或者其委托人不参加股东会,你们形成的决议无效。 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是否可以以公告的方式,也看公司章程对此有无规定。 按照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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