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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是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现实生活中,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行...
你好,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要特别注意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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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 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股东提供担保,但应遵守特定程序。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和单项投资或担保金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限额。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投票,投票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投票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亦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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