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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或者被鉴定为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或者被鉴定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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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合同终止时生活补助费怎么发: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6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规定》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规定》废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国有企业改制后未转换身份(工龄置换)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生活补助费:企业改制时间(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为准),在《规定》废止之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间在《规定》废止之前的,按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上述“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确定;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3)《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以《条例》废止时间(2001年9月3日)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条例》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也按此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多少?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4、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1)5、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2)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5、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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