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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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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审查认定的事实; (4)诉争要点; (5)诉讼过程; (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 (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举报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手段,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室)”,专门处理举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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