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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参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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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被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六)羁押期限届满的;(七)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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