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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20-12-16 59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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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一是确立了检察监督四项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性审查以及监督与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四项原则。 二是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确保“入口畅通”;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 三是规定了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全面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 四是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 五是规范调查核实,规定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保掌握案件情况全面客观。 六是细化有关监督事由,同时规定了审判、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监督标准。 七是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切实强化自身监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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