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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班途中受伤的归属问题:探讨与分析

2024-12-0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开车上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则应算为工伤。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包括以下四层含义: 1.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 2.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3. 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4. 事实依据是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作出了规定,但未对“机动车事故”作出规定。因此,“交通事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机动车事故”只是一个事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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