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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童工属于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使用者使用童工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使用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的有毒物品使用作业场所使用童工时,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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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劳动法明确规定,单位是不得使用童工的。匿名投诉一般不起作用,需要实名投诉的话才会进行调查,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使用童工,匿名投诉也是可以的。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雇佣童工的工作一般来说,满18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但中国法律规定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查验劳动者是否年满16周岁,否则可能会因使用童工而被罚。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也明确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岁的工人。《劳动法》第94条和《禁止童工使用的规定》规定,公司擅自使用童工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使用者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使用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的,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的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使用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命令使用者在期限内将童工返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用全部由使用者承担。(二)使用者使用童工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命令修正之日起,即使过期也不会将童工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命令修正之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月使用一名童工处以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工商行政部门取消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取消民营企业以外的企业注册的使用者是国家机关,事业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者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3)童工生病或受伤,使用者应负责送往医疗机构治疗,承担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和生活费用。(四)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商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五)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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