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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1.劳动者存在过错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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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具体规定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人民网北京9月19日电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今天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为消除误解,日前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这样集中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并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劳动者有权选择他所要工作的单位,用人单位也有权利选择劳动者,并没有僵化企业的用工机制,而且在世界各国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同时,《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主要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也确定了最低标准。但这两部分只涉及到少部分劳动者,对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有一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没有给劳动者缴保险,没有支付这一部分成本。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增加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的问题。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提出,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贯彻实施以来,取得了“两升一降”的阶段性成果。据26个省调查统计,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比去年底上升3—8个百分点。全国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人数比去年底分别新增770万人、365万人、875万人、852万人、677万人,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10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短期劳动合同数量逐步下降,从各地情况看,一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三至五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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