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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决定由税务机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变造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据此,可以将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从如下五个方面来认定:1.对变造人来讲,变造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人须为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变造人应否对该行为负票据责任,视其是否票据行为人而定,如果变造人自身就是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如背书人在背书时改写了金额、保证人在为保证行为时改写了付款地等,该背书行为或者保证行为不因此而无效。这时,变造人所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影响其仍应负票据责任。至于按票据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的文义负责,法无明文,为遏制变造人起见,本文认为应比较变造前后的记载事项表示的票据责任的轻重,让变造人负较重的责任。如果变造人仅仅改写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没有作一定的票据行为,那么,他只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2.对被变造人来讲,所谓“被变造人”,应当是指变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所有票据行为人。他们在票据上的签章,意味着他们愿意按照当时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但后来票据上记载事项被他人改写,此改写行为并非出自被变造人的本意,所以,他们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被变造人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或者变造人经其同意或者有可能防止变造而因其疏忽未能防止等,该被变造人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不能辨认其签章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的签章人来讲,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从而按照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4.对持票人来讲,因其所持票据上存在瑕疵,其票据权利的实现就受到一定影响。持票人如果向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仅能依据原记载事项,而不论其得到票据时所负代价为多少;如果持票人向变造之后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则有可能实现票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向变造人主张权利,变造人若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持票人既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又可以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变造人若不是票据行为人,持票人只能行使民事权利。5.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来讲,票据变造的后果与票据伪造相同。
2005年,央行规定,发行空头支票或者发行与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产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罚款不低于1000元;逾期不缴纳的,每日罚款金额为3%加处罚款。央行建立黑名单制度,企业或个人开空头支票会影响信用,银行在信用审核时会参考。如果上了三次黑名单,相关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停止所有银行业务,缴纳罚款后需要到当地央行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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