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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锌厂退休职工因病死亡有哪些待遇

2022-02-12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第十二条、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第三条规定,葫芦岛锌厂退休职工因病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葫芦岛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支付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三、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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