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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乡镇(街道)和农村新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由乡镇(街道)文化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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