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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案件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目前也存在不同的标准观点。 比如在交通肇事中造成重大损失指的是1死或3重伤,或是财产损失达30万而无...
看具体情况定。失职犯罪主要是两大块,一个是滥用职权罪,一个是玩忽职守罪。特别重大损失认定标准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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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标准解释为:重大经济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犯罪行为立即减少或损失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数量。在修订司法解释之前,应认为重大经济损失仍是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解释。重大经济损失的范围为: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经济损失等级划分: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一般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
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先后不断地修改,满足司法时间的需要,那么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关于本罪中的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是一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此种标准不科学,也与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可取。第二种是二元标准说,就是采用质与量的两重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采用量的标准即直观的数量标准来确定。对于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应使用比较抽象的质的标准衡量。该标准与一元标准说相比有进步,引入了质的标准,承认了本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非物质性损失,但仍未将两类标准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第三种是三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质的标准、质量相结合的标准对滥用职权的损失进行分析。该标准弥补了前两种标准的不足,是相对完善的衡量标准,可更准确地确定损失。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是司法机关在三元标准的基础上对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进行认定的具体方法。最高检在《解释》与《立案标准》中均规定本罪的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的目的,将重大损失具体化,通过详细列举等方法增强案件损失数额与数量的直观性和可比较性,便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执行。在判定一定的损失结果是否重大时,正确的方法应是从质与量的统一上来确定损失的数额与程度,进而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断重大损失时,在衡量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危害后果,准确掌握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重大损失所包含的种类及其范围,前文已经进行归纳,在此不再重复论述。
“重大损失”在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根据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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