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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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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受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具有同等权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待遇,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关心教职员工身心健康。
未经审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机构终止和未经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取缔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学龄前儿童转移安置工作。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机构加强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巡查巡防,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秩序,依法保障学龄前儿童和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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