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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遵循保育与并重原则,科学制订保教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学龄前儿童生活。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
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到原审批、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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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区住宅建设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住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区,在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时在地块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文件中,明确在出让土地价格测算中扣减学前教育用地的土地价格。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并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选址、建设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建成后应当将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直接登记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名下。
未经审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和未经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取缔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学龄前儿童转移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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