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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
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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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教职员工进行1次身体健康检查。在岗教职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凭医疗机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工作。受过刑事处罚、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公办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市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经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执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办园成本自主确定,报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市、区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学前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逐步建立以成本分析为基础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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