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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与派出所民警交涉过程中,偷录了办案民警与他的谈话。并且把民警的口头处理结果也录了音。后来案件由于受某些“要人”的影响,办案民警把原先已...
最高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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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提出:与别人有争议,在与对方交涉过程中私下录音有效吗?可以成为证据吗?这些证据合法吗? 本站离婚律师做如下分析: 在与对方交涉过程中私下录音所取得的证据并不违法,可以成为证据使用,但是是否能定案,还要结合案情和本案的其它证据综合考虑。 那种认为私下录音都是非法的看法是错误的,当然如果录音手段或过程中涉及有非法手段,可能会导致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第七十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属于证据形式之 一,而在与对方交涉过程中录音本身并不必然涉及违法行为。 实践中,已有案例因为录音证据的关系而决定案件结果了。
未经法庭允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等行为,法院可以暂扣此类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便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进行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私自录音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法院也不会认可的。
1.手机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2.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 第一、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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