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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手机录音算证据的,但是前提是证据的取得不能通过违法途径获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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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在录音过程中,你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录音各方的身份应该反映在录音中,因为只有主体首先确定,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和发生了什么;(2)录音时间也应反映在录音中,不一定很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到大约的时间,或者逻辑推断时间,或者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的顺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类型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证书;(3)物证;(4)视听材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评估意见;(8)检查记录。证据必须核实,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未经法庭允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等行为,法院可以暂扣此类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便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进行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私自录音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法院也不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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