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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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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多发型犯罪,一般是指犯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拘禁,限制和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权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为持续性和连续性状态。从刑法的定义范围来看,是继续犯罪的典型化特征表现。犯罪行为人在对他人实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伤害等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又涉及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表现情况,与其他性质的犯罪有一定的交叉表现,因此在非法拘禁的犯罪认定中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就非法拘禁犯罪的案例进行分析,与交叉犯罪情况进行分析,界定和探讨非法拘禁的司法认定标准。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首先,我对凶手残忍杀害三被害的行为表示同情和慰问。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辩护人的当然职责。在今天庭审中被告人范家礼再次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为无罪供述和辩解。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其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杀害三被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理由是: 1、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的书面证言和关于范荣昌被害人家人打伤的《调解协议书》及《收据》两份书均证明了被告人一家与被人一家曾经有过纠纷的事实但不能由此证明被子告人就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2、被告人虽在公安机关有过欲伤害付再英家人的供述,但因被告人无论在庭审前,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均一再否认上述事实,且被告人供述的内容与范荣昌、范荣所两被告人供述的内容相互矛盾,又无其它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3根据三被告人所作的无罪供述和辩解,再结合《调解协议书》、《收据》两份书证及证人的证言来看,均一致证明被告人一家虽曾与被人一家有过纠纷但两家的已经当地村组织调解平息。且事后也未因此再发生过纠纷。由此可见,被告人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目前的这个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词,要看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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