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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
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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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双方均有过错的,就不能主张; 2、婚姻当事人一方有特定的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夫妻离婚是该过错行为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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