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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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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联系不上,还是可以公告送达的,其他人不能代替当事人的。
可以。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就可以驾驶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汽车驾驶员允许驾驶的汽车顺序分为大型公共汽车、牵引车、城市公共汽车、中型公共汽车、大型卡车、小型汽车、小型汽车、低速卡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小型汽车、普通三轮车、普通摩托车、轻型摩托车、轮式自行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1.代替考试罪的定罪。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行为人程某找到行为人周某某让其代替去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二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是一种对向性行为,是共同犯罪。本案中行为人周某某在程某的指使下,代替程某到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后周某某在考试时被发现。二人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代替考试罪的犯罪形态。代替考试罪通常认为属于对向犯,类似于重婚犯罪,刑法规定了同罪同罚,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适用同一标准。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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