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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
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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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垃圾分类投放站(间)、垃圾分类收集房、密闭式垃圾分类清洁站等设施设备。(二)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视为生活垃圾进行管理。(四)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五)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六)餐饮服务单位,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包括取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企业和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本市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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