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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承包代管,不参与现场管理的行为。2、违法...
建设单位能直接分包。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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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中的免责声明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主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生效的要件而定。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商。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商,总承包商有权拒绝或者采用。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相关法律知识;(8)若经过多次调整,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5)编制各层(各级)进度计划。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则报告项目决策者,因此项目进度计划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也有一个过程由于各种进度计划编制所需要的必要资料是在项目进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4)确定项目的工作编码。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它也是逐步完善的,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1)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6)协调各层进度计划的关系和编制总进度计划、营业执照,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7)若所编制的总进度计划不符合项目的进度目标;但是,则设法调整;(3)进行进度计划系统的结构分析。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2)进行项目结构分析,进度目标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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