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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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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第十七条规定,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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