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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根据相应部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根据相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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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根据相应部门的投诉,可分为五类:一类是刑事投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等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上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二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主要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第三,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投诉;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投诉;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行为的投诉。第四,由公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门办理。两种情况: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投诉和强制医疗决定的投诉。第五,监所部门负责处理的情形。三种情况:阻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不服死刑终审判决尚未执行的诉讼、服刑人员提出的诉讼。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根据相应部门的投诉,可分为五类:一类是刑事投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等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上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二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主要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第三,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投诉;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投诉;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行为的投诉。第四,由公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门办理。两种情况: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投诉和强制医疗决定的投诉。第五,监所部门负责处理的情形。三种情况:阻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不服死刑终审判决尚未执行的诉讼、服刑人员提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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