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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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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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